校园规划

武汉理工大学公房拆除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20日

 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校园建设规划管理,理顺公房拆除工作程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凡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在册的房屋(含后勤集团、产业集团自筹资金所建的房屋、构筑物等),均属学校公有房产。公房拆除,归口规划办公室管理。

  拆除申报程序:

  学校基本建设需拆除公房,由基建处提出拆除申请,经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规划办公室、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会签,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后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,规划办公室下发《拆除通知》,基建处负责拆除。

  学校校园环境整治,老房屋改建、扩建、重建需拆除公房,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拆除申请,经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规划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签,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后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,规划办公室下发《拆除通知》,后勤管理处负责拆除。

  学校决定拆除的公房,凡涉及到办公用房、教学(实验)用房或住房调整的,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、教务处、后勤管理处负责统筹解决;凡住有闲杂人员的由保卫处负责清退。

  公房拆除,原则上以料抵工。确有实际困难的,由负责拆除部门在拆除申请中一并提出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
  负责拆除的部门接到《拆除通知》后,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拆除,拆除任务完成后,派专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核销手续,并报计划财务处、规划办公室备案。

  校内其它临时建筑,因学校建设需要,应予拆除的,按照“谁建谁拆”的原则,由修建单位负责拆除。

 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武汉理工大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2008年4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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